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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公司悄悄开股东会,未收到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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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参加股东会而作出决议,剥夺未受通知的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等重大权利,故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号案件

案情简介

年3月6日,海拉尔副食品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由5人修改为7人,监事会人数由3人修改为5人,并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

齐总是海拉尔副食品公司的股东,称其并未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于年3月2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观点交锋

齐总主张:本案股东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和召开会议依法通知股东的规定,侵害了股东权利,剥夺了未得到通知的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作决议无效。而且,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表决人数未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未依法通过。

海拉尔副食品公司主张:本案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已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本案股东会决议应当撤销,裁判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1条及海拉尔副食品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全体股东。

最高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参加股东会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股东会的召开,不仅要在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而且应以一定的方式有效地通知股东。

本案中,海拉尔副食品公司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参加股东会而作出决议,剥夺了包括齐总在内的未收到通知的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等重大权利,故本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终最高法院结合本案股东会上所作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未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实,认定本案股东会决议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应予撤销。

律师建议

1.本案自齐总年提起诉讼,至年年底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个“小小”的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却经过多次审判程序,历经12年时间,可以映照出公司股东间争议的冗杂性。为此,我们建议应对股东间争议,应围绕欲实现的商业目的,综合运用法律、商业、财务等思维,综合采取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方式,全盘考虑争议的解决策略、方式。

2.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间、召集与主持主体等召集程序进行,并采取有效的、可留下痕迹的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3.公司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应以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想让其他股东也参加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4.公司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同类案例

1.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内容纳入股东会决议中的表决事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属于轻微瑕疵,依法应予以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号案件

2.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充分的有效证据证明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法院认定该次会议的召集违反了公司法第41条第1款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民终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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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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