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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期以案释法丨内蒙古高院发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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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发布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10个案例,结合当前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点:案件类型多,涉及私益诉讼、公益诉讼、非诉执行等多种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保护范围广,包括黄河流域、草原、森林、土壤、大气、水资源、野生动物、食品卫生等生态环境系统要素;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

案例一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诉乌拉特前旗水利局生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巴彦淖尔市“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发现22处违规建筑物位于黄河河道行洪区域内,存在影响行洪、泄洪的风险。年4月19日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全面履行监督职责,限期整治违建。年6月12日,水利局回复22处违建已拆除21处,剩余一处在做思想工作中。年7月20日,经无人机航拍勘查河道内的违建仍未拆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判决:确认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对三湖段黄河河道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案系对黄河河道监管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对沿黄省区提出明确要求。黄河在内蒙古段全长公里,我区沿黄六个盟市法院均采取相应措施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本案中,行政机关怠于监管被认定违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当庭表态,将以此案为鉴,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的综合性治理、流域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惠及民生、福荫子孙的“大工程”,需要在发展中反思,在发展中成长,逐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案例二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诉河南省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商丘建筑公司改造红花尔基变电站及支段线路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拆除旧线杆,导致新旧线杆之间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了工程。年5月17日,气温升高,新旧线路接地钢筋接触熔断后坠落,引燃地面植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事故。经鉴定,火灾区受害总面积.5亩,损失.41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违反施工规定,致使千余亩天然林受损,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森林火灾损失,用于恢复生态环境。

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向检察机关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41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本案系呼伦贝尔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17”天然林火灾,过火面积广,受损严重,引起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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