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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办理支持生态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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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检察院于年12月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陆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为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高县检察院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磋商协议的法律意义和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对赔偿义务人开展公益诉讼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宣讲,最终促成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文某某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3天后,文某某主动向国库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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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高县检察编辑

崔瀚文王红蕾审核

田骁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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